10.3969/j.issn.1009-8267.2010.04.032
《能源宪章条约》中环境保护规定的缺陷——与晚近投资协定比较的视角
与晚近其他投资协定相比,<能源宪章条约>存在诸多缺陷:缺少对缔约国环境义务的规定、针对投资保护的环境例外缺失、未明确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环境条款软化空洞以及争端解决程序未给环境保护留出空间等.该条约中对环境表示一定关注的条款具有软法性质,此虽为妥协于目前现实需要之结果,仍不失为向生态正义迈进的一个步骤.
《能源宪章条约》、环境保护、投资协定、比较、缺陷
D9(法律)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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