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0.04.030
行政判例制度: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实现机制
行政法制由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三个环节构成,立法是设定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与公民处于平等地位;执法是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纠纷的解决依法保证公民权,监督行政权的过程,公民处于主动地位.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行政法法制的重心是平衡,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本文通过对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石的平衡论基本观点的分析,具体论述了行政判例制度在平衡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中的平衡作用,运用平衡论阐释了行政判例制度的平衡性与引导性价值取向.
行政判例制度、结构性均衡、平衡性、引导性
D9(法律)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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