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9.12.006
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精神现象学方法及其当代启示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具体包括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伦理.伦理阶段的实体性自由是黑格尔自由思想的最高阶段.它是精神经由意识和自我意识达到理性阶段外化为伦理现实的结果.在伦理阶段的精神已经具有了现象学本体论意义--自我意识与另一个自我意识的相互承认,并超越现代性主体意识哲学而表现出了反思性的方法论意义.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的现象学方法毕竟只是精神的现象学,真正的现象学本体世界的确立必须超越他的精神的局限性.因此,精神现象学中所包含的历史方法和辩证方法是其合理内核,而它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就当下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尤其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对个体自我道德意识的培育.
自我意识、自由意志、实体性自由、精神现象学、实践哲学
B516.35(欧洲各国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SJB7100013
2010-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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