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9.11.048
论民间文学艺术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思路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予以私权保护,既是出于公平的需要--使他们可以分享商业化使用带来的收益,也是效率的要求--为了激发他们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热情,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时客体的保护与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对客体的传承为第一目标.通过法定许可等方式,弱化主体的权利,降低民间文学艺术使用的门槛.在保护持有主体的利益的同时,鼓励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自由使用,实现主体利益与客体保护的双赢.
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知识产权
I27(民间文学)
北方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成果之一
2010-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8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