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7.02.036
收养制度中孤弃儿童权益的公权力保护
为强化公权力对孤弃儿童的保护,国家应当完善民事立法中有关孤弃儿童监护的相关内容,完善收养法中有关收养登记人员资质的规定;应当创建收养过程中的跟踪、调查、监督机制.在收养登记中,民政部门应实行实质性审查,强化监督责任;国家应强化对孤弃儿童的法律援助,同时应对收养人实行税收减免优惠.
孤弃儿童收养、公权力、权利保护
D923.8(中国法律)
2007-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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