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7.02.025
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刍议
1995年3月由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文就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营利性问题,将以第三部门发展的理论、非营利组织组织(NG0)理论的视角进行来阐述.
民办教育、非营利性、营利性、合理回报
G648.7(高等教育)
2007-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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