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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267.2006.01.041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研究

引用
2002年3月1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而弥补了对童工权益刑法保护的空白,同时表明了我国严厉打击雇用童工的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态度.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内容作了初步的界定,同时对该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罪数及罪的区分作了简要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充实该罪客观要件和增设罚金刑的立法建议.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构成要件、罚金刑

D924(中国法律)

200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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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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