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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267.2005.07.045

经济法视野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

引用
第三部门法域的兴起,打破了原有"政府-市场"二元框架,使市场经济体制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潮流发展.这种变革使经济法主体在原有的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二元结构中,催生出第三类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本文将对此类主体的内涵外延、特征及其因内部性而存在缺陷进行相应法律规制予以分析.

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市场

D922.29(中国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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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267

15-1142/C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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