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5.05.046
试论无权处分
在对三种物权变动的立法例比较研究基础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权变动不同于法国和日本,而是采取了债权行为+公示行为(交付或登记)的债权形式主义,仅有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并以此为基础对元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考察.
处分、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
D923.2(中国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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