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267.2005.05.046

试论无权处分

引用
在对三种物权变动的立法例比较研究基础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权变动不同于法国和日本,而是采取了债权行为+公示行为(交付或登记)的债权形式主义,仅有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并以此为基础对元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考察.

处分、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

D923.2(中国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41-14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前沿

1009-8267

15-1142/C

2005,(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