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5.03.037
论一人公司的性质
学者大多只是从实践的角度论述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对于承认一人公司以后伴随而来的公司的性质是什么等问题,学者们或者回避或者只是简单的罗列了几种观点,指出其中某些观点的漏洞或附和其中某个观点,但是并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团体性不是法人的本质属性,只有独立人格性才是法人的本质属性,进而重构了社团法人的定义,认为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公司属于重构后的社团法人之中.
一人公司、法人、团体性、独立人格性、社团法人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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