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5.03.024
试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比较多,学校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上学的孩子谁监护"等话题成了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事实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责任,而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学校监护、未成年学生、中国教育、学校教育保护责任
G47(学校管理)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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