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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267.2004.09.027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的探讨

引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由于其在立法上的功利性、立法表述的不完善及配套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陷入尴尬的境地,导致法学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并对其存废、实施等产生了很大争议.本文就这一罪名设立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提出通过对立法表述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健全使本罪名得以在实践中有效运行.

立法基础、功利性、正义价值、阳光立法

D920.0(中国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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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267

15-1142/C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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