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4.09.027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的探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由于其在立法上的功利性、立法表述的不完善及配套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陷入尴尬的境地,导致法学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并对其存废、实施等产生了很大争议.本文就这一罪名设立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提出通过对立法表述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健全使本罪名得以在实践中有效运行.
立法基础、功利性、正义价值、阳光立法
D920.0(中国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