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02.06.019
我国司法鉴定主体之建设性构造
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价值不仅在于为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提供科学的证据,而且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先进性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鉴定主体的建设很不完善,表现为结构混乱、管理分散、权力竞合、人员素质不平衡等一系列弊端.因此我们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增设司法鉴定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管理,在鏊定人员方面对鉴定资格严格规定,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程序方面应梳理杂乱的现行规定,使司法鉴定走向有序.
司法鉴定、主体、结构、建设
D926(中国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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