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6.013
个人数据保护之冲突规则研究
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冲突规则以实现“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的平衡为实质正义目标.为协调两者冲突以及增强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需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4(1)(a)条为蓝本探索并完善该领域的专门冲突规则,在避免对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标准扩张性解释的同时,辅之以数据主体惯常居所地法作为逃避条款.个人数据保护的私法纠纷以契约之诉和非契约之诉为承载,如何将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冲突规则与传统契约之诉、非契约之诉的一般冲突规则相协调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不能为数据权侵权之诉提供适当的冲突规则,需增加控制人机构设立地规则,并对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
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法、“目标/指向”规则、数据主体惯常居所地法、强行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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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D63;G229.27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