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6.011
论编纂“知识产权通则”入典的合理性——以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的事实依据为视角
运用马克思主义全面生产理论分析可发现,生活生产与精神生产分别决定了民事权利与知识产权的事实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主体之间的生活生产社会关系,其本质是不同主体间的生活生产社会关系矛盾,而精神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主体间的精神生产社会关系矛盾,则是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与调整对象.因二者调整对象均属于社会全面生产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故其必然存在着“公因式”,使知识产权法可以以“通则”的形式纳入民法典,但生活生产与精神生产内容的不同,决定了相关权利基础的事实依据存在客观差异,必然难以完全融入同一规范依据之中.
知识产权、民法典、民法哲学、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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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A84;B0-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8M632070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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