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5.013
再析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之前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诸多争论作出了回应,但同时又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在司法解释新规的基础上重新认识.股权对外转让双重条件限制的结构仍然得到了坚持,但由于两种条件效果上的重合,有必要改为二选一的结构.侵犯优先购买权只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不能履行而非无效,学界的主流观点得到了肯定,尽管并没有在条文中明示.对于转让股东“反悔权”的认可,实际上确认了优先购买权为请求权的性质,但从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来看,将其认定为形成权更为适当.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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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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