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3.012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及其实践要求——一个功能视角的考察
司法观的错位,导致现阶段司法改革面临着多重困境.司法观取决于对司法功能的定位.鉴于司法功能要符合中国实际,当代中国的司法应以审判为中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需要从司法工具主义走向司法自治,从“政策实施型司法”转向“纠纷解决型司法”.在实践中要强调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中心地位,改变法院作为“弱势群体”的不良结构进而促使司法功能的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观将为寻求现代化司法理念的司法改革予以正确指引.
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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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D616;F832.35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吉林大学种子基金
201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