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1.013
法律行为的非有效及相关概念的体系化难点——以澳门现行法之规则为起点
“非有效”一词用采表示法律行为不发生预定效力的状态,然而它并不是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术语.实际上,关于效力的术语在罗马法当中就没有什么章法,《德国民法典》也并没有完成效力否定的体系化工作.相关术语在学理解释和法律移植过程中,又随着时间而不断演化,生出了更多疑窦.可见,效力否定术语难以体系化的现象,只能在术语的使用中逐渐积累共识,再加以解决.因为这种混乱的形成,本就是历史的结果,是文化的结果,而不是始发的预先安排.
法律行为非有效、无效、可撤销、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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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F326.22;F233
澳门大学研究项目MYRG-2015-00016-FLL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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