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5.010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建构
“一带一路”建设所覆盖的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解决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不能仅靠我国自身提高涉外司法水平、提高涉外仲裁质量的方式实现.现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而言,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我国应当有针对性地积极发起和倡议建设新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采取双边和多边协定并行的方式,推动沿线国家之间就民商事司法协助达成普遍性的协议;推动联合仲裁和建设沿线国家间的国际仲裁机构;推动采用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实现联合调解和国际调解中心调解的法律执行力.通过多层次的系统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以此作为我国贡献给世界的公共产品,为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径.
“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争议、多边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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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752.62;F125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