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5.06.012
中国法语境下土地开发权是如何生成的——基于"新权利"生成一般原理之展开
相对其他已经实证化的土地权利而言,土地开发权并未实证化而仅处于理论研究的合理性论证阶段.基于这一状态,可将其归结为"新权利"范畴.在我国现行实证法上,承认土地开发权这项"新权利"为一项独立财产权利,并将其嵌入到我国现行地权结构体系和内容中,不仅是契合土地所有权之权能权利化理论的内在逻辑,更是拓展、深化和开放我国现行土地权利体系与内容,协调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权与土地财产权保障之冲突,走出土地管理失灵困境的实践需要.中国法语境下的土地开发权的引入,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增强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回应力、提升其适应性品格的内在诉求.
土地开发权、新权利、土地权利体系、土地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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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目2013JZD00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宅基地权利体系重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项目14BFX085;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不动产财产准征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20150522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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