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5.01.012
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
法院审理信用卡冒用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持卡人与发卡行约定的冒用责任承担条款的效力、损害赔偿的分担,均有不同认定。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三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规则认定冒用损失的承担,同时考虑各主体对冒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做出特殊情形下的政策考虑。根据发卡行与持卡人订立合同时的地位,应认定责任转嫁的格式条款无效。特约商户履行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约定,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对未尽刷卡审核义务造成的冒用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
信用卡、冒用、清偿、给付效力、债法
D923.3(中国法律)
201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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