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7504.2014.03.015

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论要

李朝晖
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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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才能有效惩治和防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立法规定所确定的科学、合理罪名,有利于司法适用。在主观罪过认识上,食品监管渎职罪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在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要审慎掌握犯罪成立标准,谦抑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司法适用中,准确确定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刑事责任的关键。

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罪过、犯罪成立标准、司法适用

D923(中国法律)

中央财经大学青年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201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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