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4.03.003
物权变动之有因性、无因性及其罗马法渊
物权变动是私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在欧陆民法典中,它在三个层面上体现出相反原则之对立: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统一原则与分离原则,无因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德国法和瑞典法在物权变动上的规定几乎完全不同,前者采纳的是无因性原则,后者则采纳了有因性原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但都起源于罗马法。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与无因性原则有关,罗马法上的交付则是有因性原则的渊源。因此,罗马法可能是更好地理解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并比较两者优劣之关键。
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罗马法
D913(法学各部门)
201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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