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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12.05.012

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的法理检省与重建

引用
依意识形态观念去看待并处理群体性事件,会基于对参与者忠诚性的排斥而将群体性事件定位于先在的恶,并试图在实践中消除群体性的权益诉求方式.现代多元社会中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乃社会常态,应在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的指引下和法治国家的框架内,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态度和处理方式的转换.主体间性是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思维进路,坚持处理者与参与者平等原则,重在改进政府工作并深化与公众的理性沟通.群体性利益诉求乃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核心,应通过认真对待权利及回应型处理具体事件等化解和保障群体性利益诉求,以达发挥群体性事件外部正效应之目标,并促进法治秩序的实现.

群体性事件、政治文明、回应型法、外部正效应

39

D911.01(法学各部门)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10A001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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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504

23-1070/C

39

201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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