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2.03.014
法律修辞与逻辑
论者通常把修辞与逻辑对立起来,很少论及二者如何统一于论证过程,而在法律领域尤其需要这种统一.法律的学科特点在于其推理前提的开放性和结论的封闭性,因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通过修辞将开放的前提集合论证为可接受的封闭性前提集合,也需要通过逻辑根据封闭的前提得出必然的结论.文章通过对法律推理过程及其特点的分析,论证了法律修辞与逻辑的统一性,即逻辑是修辞,是最具说服力的一种修辞;修辞也是逻辑,是在无法直接进行演绎推理时所备选的逻辑.其目的都在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
法律推理、法律修辞、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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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山东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法律硕士职业型思维模式培养机制探究"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