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1.03.013
诉讼认识论探究——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
诉讼活动是建立在主体性认识基础之上的主体间的交往活动.由于认识对象、认识过程、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认识方法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对于案件事实的主体性认识存在永恒的局限.在主体间的交往活动中,个别主体将自己的经验或感知转换成对客体对象的语言性解释,在不同主体间流转,并求得其他主体的理解和共识,形成具有主体间性的认识.主体间性认识在诉讼中的引入消解了主体性认识的局限,对诉讼认识规律的探究应从主体性认识向主体间性认识转变.
事实、诉讼认识、主体性、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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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项目"程序性证明研究",项目2008ZZ008
201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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