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0.06.024
再论唐代尚书省四等官制的执行——以长官、通判官任职情况为中心
四等官制即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共同判署文案,是唐律规定的官府行政运行模式.唐前期,尚书省六部在某些时期,由于长官或通判官缺任,只有三官判案.唐后期,除户部外的五部文案处理情况墓本同于前期.唐代前后期行政运行模式没有实质改变,反映了唐宋变革之际,玄宗以后诸朝对前期制度改革的同时亦有继承.
唐代、尚书省、四等官制、长官、通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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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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