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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10.03.013

物的瑕疵认定标准:变迁、不足与完善

引用
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主观瑕疵为主、客观瑕疵为补充的瑕疵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当事人之间私法自治的尊重.不足的是,在现行法体系内该标准重叠、散乱、过于抽象,且对建筑物等特种标的物尚无明确规范指引,因此弱化了法典的规范效力,徒增司法操作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盟指令和德国新债法等先进法律文本对我国物的瑕疵认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期完善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充分保护买方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权益.

标的物、主观瑕疵、客观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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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0-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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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504

23-107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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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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