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05.06.014
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中的二元化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当采用二元化的模式.一元化的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过分强调交易安全,忽略了交易效率;过分强调公示,从而抹杀了当事人间不必公示的交换利益.意思主义的价值在于有利于促成财产的流转,实现交易便捷和高效率.二元化模式是我国物权立法对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进行平行继受的结果,它有利于发挥意思主义的优势以克服形式主义的局限性.
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二元化模式、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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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5-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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