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24.04.008
生产、销售"假兽药"行为刑事认定释疑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存在较大的立法差异,但在体系解释中又互相影响.刑法中"假兽药"的认定完全从属于前置法有违具体规范的独立价值以及罪名本身的立法精神.从构成要件层面、法益层面以及立法动向角度来看,"形式假兽药"并不属于刑法中的"假兽药","实质假兽药"也不必然属于刑法中的"假兽药".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关系.产品犯罪普通法条兜底规则存在行为对象上的适用限制.一般生产、销售兽药违法行为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参照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法例增设妨害兽药管理罪既迎合了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罪名认定的现实需要.在现行刑法下,对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以及不符合产品犯罪普通法条兜底规则的一般生产、销售兽药违法行为应当以无罪论处.
假药、假兽药、伪劣产品、行刑衔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D924;R954;D63
2024-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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