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24.04.006
预防性刑法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基于合宪性的检视
以控制风险、维护安全为内生动力的预防性刑法,在刑事立法中主要表现在恐怖主义、经济、网络、药品及环境领域.这些领域的刑事立法存在其正当性根基:外部根基体现在当代社会的安全需求及相关前置规范的不足,内部根基体现于机能主义刑法观的催生及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宪法作为法秩序的规范框架,可为预防性刑法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提供评价依据.预防性刑法保护安全及秩序的同时,也对公民的自由权利构成限制.然而,这种限制在形式上应遵循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要求.预防性刑法的合宪性审查难题在于均衡性,如何把握均衡性的限度是厘清预防性刑法界限的关键.立法者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差异性处理,确保预防性刑法所配置的刑罚和行为的风险程度相适应.同时,贯通以基本权利为内核的法益保护,从而为预防性刑法划界.
预防性刑法、基本权利、比例原则、合宪性调控
D924;D815.5;D621.5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J2021BF015
2024-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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