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22.05.004
刑法分则中组织类犯罪既遂标准的厘定
组织类犯罪属于行为犯,但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既遂.行为犯的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结果,只是无需以侵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但至少要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就应以犯罪未遂论处.组织类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原则上既非单纯的组织行为,也非"组织行为"与"被组织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考虑组织一词的文义解释,即将分散的人或事物系统化或者整体化,进而将"组织行为"与"被组织行为"作有机结合后的整体解读.组织类犯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组织行为的实施为标准,但也无需等到"被组织行为"实施完毕,而应以构成要件说为基本标准,在个罪保护法益指导下,根据"被组织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或一般行为为首要考量因素,设定宽严不同的标准,并根据被保护的法益内容和主体因素等作为例外考量因素,对个别组织类犯罪的既遂标准予以修正.
组织行为、行为犯、犯罪既遂
D924;F272.92;C93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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