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20.04.008
未成年人数据权的二元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未成年人数据遭侵害形势严峻,亟需进行有效保护.然而,传统监护人同意机制难当此重任,在网络数据社会丧失可操作性.基于传统刑法所建构的“数据—信息”双轨保护模式无法涵盖逐渐扩张的数据概念,难以有效遏制不断高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足于风险社会的抽象危险观,准确定位未成年人数据权的独立法益地位,以现有数据保护法为基点,从行政法领域实现对未成年人数据的特殊监管,从刑法领域实现对未成年人数据的提前保护和动态保护,从而构建未成年人数据权的行政和刑事二元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数据权、监护人同意机制、数据被害、二元保护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中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8BFX018
2020-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