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1509.2020.04.002

猥亵儿童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分析

引用
在被害人是女性的场合,猥亵具体表现为除奸淫行为之外所有伤害女性性羞耻心的行为;在被害人是男性的场合,猥亵还包括强迫男性与自己发生性交的行为.界分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应当以有无性交目的以及性器官接触作为判断标准.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这些行为手段在刑法上均具有特定含义.猥亵儿童的行为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均可构成犯罪.猥亵儿童罪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儿童为前提,分则个罪中的“明知”与总则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存在“明知”内容以及证明程度的差别.猥亵儿童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应排除确实不知.应当知道是推定的“明知”,推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行为人举证对不满12周岁儿童的年龄“确实不知”的,只有在极端例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被采纳.猥亵儿童罪“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应遵循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情节同质性解释规则,猥亵儿童多人或长期猥亵的,可以适用法定刑升格.猥亵儿童造成伤亡结果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不应数罪并罚.

猥亵儿童、强奸、强制猥亵、行为手段、明知、恶劣情节

2020-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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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

1006-1509

31-1193/D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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