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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509.2017.02.013

考试舞弊类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增设考试舞弊犯罪具有必要性,学生身份不能成为非犯罪化的根据,但对未成年人入罪理应从严把握.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共15种,该类犯罪客体系考试秩序,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组织作弊行为组织和作弊行为均具有多样性,应做实质把握,情节严重应坚持主客观的认定标准.帮助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是客观要件,且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行为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目的要件,非法同时修饰出售和提供,且试题、答案无数量限制.替考行为中,替考是指“替身考试”,而非“借名考试”.另外,替写毕业论文、替报志愿、替上大学、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等不法行为,也应考虑入罪处理.

考试舞弊、刑法规制、犯罪构成、完善建议

G64;G42

2017-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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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

1006-1509

31-1193/D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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