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7.02.004
慈溪版“梅根法”的制度风险——兼评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社会规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秩序相联系,并随之不断变化,面对新的社会风险给社会秩序形成的威胁,必然会有相应的社会规范作出回应,以满足人们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求.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社会规范对严重的未成年人性侵害风险的回应.新的社会规范在应对风险的同时,不能忽略其本身带来的新风险.信息公开制度风险的控制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理性认识与精算评估为基础,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实施机制为必要.就慈溪版“梅根法”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是合理的实施机制均不完备,因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不宜操之过急.
性侵未成年人、梅根法、信息公开、制度风险
D92;R74
2017-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