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5.05.003
民法典视域下未成年人单位监护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单位监护制度始建立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完善,仍然未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其原因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与实际的偏离,立法技术的落后致使立法目标无法实现以及成文法自身的滞后性.将未成年人单位监护问题置于民法典视域下,可以赋予其时代特征,利用民法典丰富内涵为制度创新打开新思路,以及利用成熟的立法技术实现立法的精细化.结合外国经验,单位监护立法应当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其功能重点应当是监护救济而非直接监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借鉴保险、信托等制度对单位监护制度进行重构.
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单位
D9 ;D92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保险权利司法救济机制研究——以上海为例的考察"12YJC820053;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公民社会保险权利行政司法救济问题研究"12YS115
2015-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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