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5.04.014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收案范围科学化研究
对未成年人综合庭收案范围的实证考察结果表明,在确定综合庭收案范围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遵循保护性原则、相关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并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个方面,将收案标准应予以具体化.涉少刑事、民事案件等是否需要纳入少年庭受理,应结合200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要求予以确定.其中,未成年人特殊侵权类型案件不宜由少年庭受理,涉少继承权纠纷案件不宜纳入少年庭审理,涉少离婚案件应纳入少年庭审理.改善综合庭收案现状,完善综合庭收案制度,应合理界定综合庭的功能,推动立法完善,提供运行保障,注重总结与梳理,促进辖区执法标准统一.
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收案范围、儿童利益最大化
D91;D92
201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