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4.02.003
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未成年人溺亡为视角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溺亡等安全事故已成为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范围狭窄,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件的梳理发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采“理性未成年人”标准,并扩大我国法律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的应用范围,为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未成年人、公共场所、理性未成年人标准、安全保障义务
DF2;TQ3
201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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