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4.01.004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之界定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外延不应当仅限于六类特殊群体,而应当从开放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拓宽其外延,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其内涵则应当着重从“职责”一词上来加以理解.这种“职责”的具体内容及其来源与不作为犯中“义务”的内涵及来源基本相仿.当然,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主体范围,应当适度把握,考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需要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也不能过于宽泛,具体认定时有必要遵循若干基本准则.对于与此相关的疑难问题的认定,宜从实际出发,视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
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特殊职责
DF6;D92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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