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05.05.003
我国应当建立"和解不起诉"制度
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是弱者.如果能够使被害人从被犯罪人欺辱的状态,变为教育挽救加害者的力量,才能认为被害人已经成为强者.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司法权包揽的刑事诉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暂缓起诉"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检察院设定了"考察权",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对加害人、被害人的双向保护,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和解不起诉终结案件,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被害人、加害人、弱势、双向保护、暂缓起诉、和解不起诉
D916(法学各部门)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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