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17.02.009
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最合适的经营主体,而家庭农场又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它以适度规模经营克服了普通农户超小规模的弊端,又避免了一些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问题;家庭农场还具有公司式农场或农业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等的优势,同时又以家庭经营克服了公司式农场的委托代理等问题,因而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优势显著,从而决定了它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农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
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体系、专业大户、公司式农场
F324(中国农业经济)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家庭农场发展机制优化研究"13BJY093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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