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15.03.013
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
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结构在农地流转实践中自发突破,形成“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新型权利体系,并在中央决策层面得以确定.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体系,是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再分配,激活了地的灵活性,释放了巨大改革红利,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分离后,承包权的主要权能体现为承包地位维持权、经营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权、继承权以及退出权等内容,经营权则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地自主生产经营决策权以及对取得的经营权进行抵押、入股等处分的权利.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权能构造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15-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