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12.z2.010
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平等权看我国的就业歧礼——以贵州省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为例
1.平等权与劳动就业平等权
1.1平等权.
平等权是由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人权公约、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确认或默认的,要求国家机关或强势者对做出差别待遇的行为须承担举证责任的宪法权利规范,是一般平等权和多项具体平等权的统一体.其基本含义是,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在宪法法律上地位不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当这个弱势群体并没有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劳动、受教育的能力的时候,他们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就不应该受到歧视,这时候就应该给予他们平等的保护.
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业平等权、贵州省、艾滋病、宪法性法律、差别待遇、宗教信仰、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司法救济、弱势群体、人权公约、权利规范、履行义务、劳动、举证责任、国家机关
D92;D9
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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