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08.07.017
论平等权的立法者拘束力
承认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对立法者有拘束力,即强调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立法者的任性,有助于我们科学和理性地看待户籍制度、城乡居民选举权、男女退休年龄、高考招生指标分配的地域差别,甚至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性恋者平等结婚权利等问题,从而使立法更趋公平.使社会更加公正,使我国更易于接近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平等权、立法者拘束、法律适用平等、歧视
D621.5(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0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研究》07SFB2009
200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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