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06.z3.046
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一、序言
最近中国新公司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新公司法、股东权利、诚信义务、公司股东、赔偿责任、公司章程、中国、损害、法律、大刀
D9(法律)
2007-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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