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06.z3.044
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这种抵押制度在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上被普遍的废弃了.究其原因,第一是为了维护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一致性和严密性.
动产抵押、公示、登记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债务人、优先受偿、使用收益、履行债务、抵押制度、大陆法系、转移占、债权人、一致性、折价、维护、体系、拍卖、民法、近代
D9(法律)
2007-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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