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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487.2006.z1.055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引用
@@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一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在校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在校学生"是指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二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三是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给在校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

学生伤害事故、民事法律、学校组织、在校学生、教育教学设施、教育教学活动、校外活动、生活设施、管理责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中小学校、校舍、损害后果、受教育者、事故发生、人身伤害、高等学校、场地

D9(法律)

2006-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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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1007-8487

36-1003/D

2006,(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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