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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487.2006.z1.053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引用
@@ 取得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它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在第7章第135条到141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但却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这一现象延续至今.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该草案在总则编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尽管如此,学界仍有很多人对规定取得时效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其他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人民共和国、制度起源、延续至今、诉讼时效、否定态度、法律制度、法律规定、草案、所有物、人大法、权利人、罗马法、总则、学界、平地、工委

D9(法律)

2006-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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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1007-8487

36-1003/D

2006,(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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