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06.z1.051
ADR与律师
@@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纠纷日趋诉讼化,大量诉讼案件让法院不堪重负,促使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应运而生.但是我国虽然有着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拥有现存的各种调解、仲裁制度及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体对这些方式亦有长期的认同和习惯,但由于我国各种现存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仍然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使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我认为律师应该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为:1、当人们遇到某些法律问题或发生法律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要找律师去咨询,律师的建议在当事人的心中占有一定的份量.2、ADR在程序和实体法上的运用都与法院的审判不同,有了律师的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ADR与诉讼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3、由于律师对于纠纷的评价意见更可能"接近正义",这是纠纷当事人所期得到的信息,从而使ADR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所以有必要对律师在ADR中的作用做深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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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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